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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工程招投标腐败问题的思考

转载 2017/02/23 17:41:17 发布 来源:蒙阴纪委 监察局 作者:蒙阴网 422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易发多发,进而导致楼倒、桥塌、坝溃事件时有发生,并伴随着一批批干部的贪腐落马,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认真剖析这些案件,其中不少都始发于工程建设的初始阶段即工程的招投标。如何把好工程腐败的第一道关口,关紧腐败的“闸门”,认真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这一突出问题,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近,我们结合正在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并紧密联系近年来参加驻在部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和监督检查实践,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深入思考。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步,历经二十多年发展,特别是随着《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科学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体系初步确立,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应该说,当前绝大多数工程建设项目都能依法进入统一的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正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但是,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具体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招标单位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或者故意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某些投标人;有的招标单位与投标方“合作”搞暗箱运作,协助投标方在投标活动中压低或抬高报价,使意向投标人中标;有的投标人之间相互通融进行串标、围标,或者“借用资质”弄虚作假;有的投标人互为利用,结成利益共同体,凭借所谓关系花钱贿赂负责工程招标的部门或人员,以达中标目的。媒体曾披露的中铁六局和福建信通公司,在京福高铁安徽段的招标过程中,就是通过实施贿赂手段合作买标的一个典型案例。还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职业道德,为谋取私利,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协助投标人串标、围标;也有的评标专家受利益驱使,在评标中不坚持原则,凭“感情”打分,形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招标监督目前大多数是程序及招标过程的形式监督,只重形式上的公正合规,而轻内涵上的监督,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运作过程若明若暗,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及手段,感到“无计可施”,使招投标监督往往仅能起到程序和形式上表面合规的公证作用,等等。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根本不具备中标资格的承建资质公司却能屡屡中标也就不足为怪了。只要招标过程中有寻租空间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就有可乘之机,寻租活动就难以避免,各种不具备中标或承建资格的公司也就有了中标的可能。由此造成的后果则不堪设想。一旦这些食利者中标之后,往往通过层层转包,赚取巨额转让费用,以致工程还没有开工,大量利润就已经流入这些企业囊中。由于投资的层层剥离和锐减,最终剩下的工程建设费用,已难以保证工程正常施建和质量,拖延工期、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就成了最后承建方获取利润的唯一途径。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工程建筑市场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给工程建设质量埋下安全隐患,并导致干部腐败案件的发生,使党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驱除工程腐败阴霾,阳光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最佳的应对,就是让招标、施工、完工审查等每一个环节,都在阳光下进行。如果在招标之初,就缺少公开透明的招标程序,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招标这道遏制工程腐败的第一道关口就有失守风险,寻租就难以避免,公共基础设施上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就难以根除。为此,我们认为,当前应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大力加强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国家专门颁布和制定了《招投标法》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这是招投标工作的总章程,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以此为遵循,在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和约束下进行。只有坚持依法和按条例办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干部安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招投标领域之所以出现假标、串标、围标和恶意竞标等这样或那样一些问题,甚至发生腐败案件,其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和条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钻法律和条例的空子。没有法规时人们呼唤法规,有了法规后事故和案件并没有因为法规的出台而得到根本遏制。如果法规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不能落到实处,它便徒具观赏价值而无实际意义,结果便是不该存在的问题依然存在,不该发生的事故案件继续发生。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大力加强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显得尤为必要,无论是招标单位和投标企业,还是监管和监督部门,或是中介组织和相关人员,都应把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当作一件大事,经常抓、抓经常,反复抓、抓反复,坚持不懈,持之以恒,通过深入学习教育和广泛宣传,不断强化大家的法律和条例意识,提高贯彻落实法律和条例的自觉性,增强对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的敬畏感,努力营造一个知法、懂法、守法和自觉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使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从纸面上走向现实生活中,并通过实施获得活的生命,进而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从而实现其法律及条例的目的、彰显其法律及条例的价值。

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制度规范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基础。招投标领域发生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相关规章制度不配套、不完善、不规范、不细致所致。因此,必须把制度建设放在招投标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抓实抓好。一是增强制度的针对性。要对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从查找规章制度不完善处入手,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如针对当前招投标市场中诚信缺失的现状,要着力推进招投标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电子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从而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努力从制度上根除假标、串标、围标、陪标等现象。二是增强制度的系统性。《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投标工作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要以此为依据,结合招投标工作各个环节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明确行为规范,建立起科学、严密、完整的制度体系,使招投标过程的每项工作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在制度设计上实现无缝链接,以实现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三是增强制度的创新性。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在注重抓好常规性制度建设的同时,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创新的思维不断推动制度的创新,积极探索“制度反腐”新模式。如市公路局近年来为防止有关单位和人员假借、伪造资质证明参与招标投标、中标后非法转让获利的问题,建立实施了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招标投标的前提条件,不仅有利于资质优、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中标参与工程建设,同时让那些假借、伪造资质证明参与招标投标、企图中标而后转包获利的竞标者望而却步。又如在评标中,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积极探索开展网上评标,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三、要切实强化招投标工作的监管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剪断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关系网”,是防止工程腐败问题发生的重要一环。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要按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运作监管”的要求,充分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要全部入场交易,实行封闭管理,彻底改变以往工程管理部门既制定规则、又负责招投标、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使招投标权力做到合理分解,从根本上解决工程招投标中权力寻租问题。二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要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严把评标专家准入关,务求建立一支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经验丰富、清正廉洁的评标专家队伍,需要时随机抽取。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和管理,建立评标专家诚信档案,完善考核和奖惩机制,强化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补充,切实保证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评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三是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要研究制定切实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明确其职责,限制其权力,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参与清标。要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奖惩和淘汰机制,对那些在招标工作中违规违纪、以权谋私、泄露标底、里应外合的机构,不仅要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而且还要将情节严重者移交执纪执法机关严肃处理,增大其违规违纪成本,通过惩恶扬善,促其行业自律,规范代理行为。四是严格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强有力的过程监督是实施招标监管的重中之重,也是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主要手段。因而,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重点要把好评委会组成比例、接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数量、废标处理、澄清发放、预中标候选人推荐几个环节,坚决制止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出现。尤其是开标前,往往是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多发时段。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如为防止个别单位为意中的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必须报招标监督机构审查备案,要重点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以及不予受理投标、按无效标处理等否决性条款进行严格审核,对文件中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要责令及时改正。针对招标人利用资格预审环节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要规定参与投标人最低数量界限,少于该限定人数的,不得进行资格预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必须依法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等等,进而实现对违规行为的有效防控。

四、要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监管不力、惩处不严是一个重要方面。当前,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还不够配套、完善和具体,使一些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其违法违规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违规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和人员的投机心理。因此,解决招投标腐败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各行为主体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治和处罚力度。一是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根据《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针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通过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各类责任主体的责任,健全和完善从业人员职业规范,并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积极推行守法经营承诺制,努力形成有机的责任体系和廉政承诺机制。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责任制和廉政承诺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从而教育和引导各从业单位和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规则,自觉抵制招投标中串标、围标等违纪违法行为,努力做到自控自制。二是明确违纪违规行为惩处标准。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时,由于缺乏依据对责任人如何处理成为监管工作的一个难点,进而导致招投标过程中一些问题屡禁不止的现实,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易发生的各类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以便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各类从业单位和人员懂得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做了要受到什么处罚,促其严格自律,自觉依法办事。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健全完善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检察、公安、审计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等参加的统一的招标投标监察协调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各行业的招标投标工作,通过受理举报、项目稽查、执法监察、财务监督、专项审计、舆论监督等多种途径拓宽案源渠道,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谋取私利,以及监管不力、渎职侵权等案件,深挖细查违规行为背后隐藏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不法企业和不法人员的串标、围标案件,使串标、围标的不法企业在社会上成为众矢之的,无立足之地。要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剖析,分析原因,深入查找工程建设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创新制度,堵塞漏洞。(济宁市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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