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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公安•网络安全】网络非法外之地!造谣网暴需承担法律责任!

原创 my0539.com2024/04/29 16:35:37 发布 来源:蒙阴网 作者:蒙阴网 44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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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公安局
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
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违法行为
严打态势
进一步推动网络安全建设

                            



下面蒙阴网警给大家介绍三起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借鉴,敲响警钟:

01.

男子直播中辱骂他人被处:

让近日,榆林横山高镇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某直播平台主播李某,在直播期间,使用低俗语言公然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李某陈述了其违法事实,高镇派出所依法给予李某行政处罚。

02.

为泄愤,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处罚:

近日,榆林横山殿市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一村民在微信群中公然辱骂他人。经查,村民郑某因土地引发争执,为发泄心中怨气在村民群里公然侮辱他人。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郑某陈述了违法事实。另魏家楼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聊天群内辱骂他人,请求处理。经查,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矛盾,为泄愤在本村微信群内辱骂村民,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横山分局依法给予郑某、王某行政处罚。

03.

为获打赏,直播期间展示低俗内容被处罚:

近日,榆林横山魏家楼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乔某、高某等3名主播为获取网友打赏,在直播连麦时表现低俗内容,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宣传

有效提升辖区居民的网络安全意识与防护技能

营造网络连着你我他

安全防范靠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对于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实施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键盘不是武器,网络不容撒野,拒绝网络暴力,依法、依规、文明上网,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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